添附accretion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由于自然或人工原因在一国原有领土外形成新领土而发生国家领土的增加。添附有两种形式;❶自然添附; ❷人工添附。自然添附是由于自然的力量。而人工添附是通过人工的结果而增添领土。自然添附有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的产成、河道干涸等情况,而人工添附有人工岛屿、围海造田、港口修堤、海上筑造码头等情况。由于自然添附增加国家领土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当然延伸,不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步骤,因而被认为是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但是,添附往往涉及其他国家,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因而成为转承取得领土的方式。
添附罗马accessio因主物与他物合并而取得该他物所有权。添附的一般要件是:(1)添附之物须与主物不可分离;(2)添附之物与主物不发生共有权。可作为添附标的的主要有:冲击地(alluvio)、种植物(plantatio exsatio)、天然增殖(in crementi naturalis)、混杂物与混合物(commixtio et confusio)、建筑物(in aedificatio)、滩涂洲屿(in sula in flumine nata)、冲刷地(avulsio)等等。关于添附的性质,有些罗马法学者并不认为它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因为添附不过是使主物扩大或增加而已,而且有时的添附也未必是他人之物的添附。 添附❶传统国际法认可的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指土地的新增加。有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之分,前者如河流冲击形成的三角洲、领海内出现的新岛屿等,后者如在海岸外围海造田。添附方式无威胁和欺诈性,因而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否认。 ❷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不可分离时,主物所有人依法取得合并物所有权。从物由于和主物的结合而丧失其独立性,故该从物之所有人不得请求主物所有人返还原物而仅得请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成立添附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1) 添附之物与主物已结合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 (2) 添附之物与主物并不发生共有关系。以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根据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及其法律效力的不同,添附可具体分为附合、混合及加工。参见 “附合”、“混合”、“加工”。 添附 添附物权原始取得的方法之一。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的法律事实。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 先占 混合 ☛ 添附accretion 添附accretion(指一国通过获得新形成的土地而扩展领土。添附有的是人工的,如围海造田,建造人工岛屿等;有的是自然的,如河口形成三角洲,领海出现新岛屿,海岸产生涨滩等。以人工添附扩大领土在国际法上有一定的限制)(e.g.The city has a historic core surrounded by recent accre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