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屯田
官田名称之一。清军入关前, 皇太极在义州等地推行屯田积粮措施, 开始屯田。入关以后, 顺治(1644—1661)初年, 采纳山东巡抚方大猷建议, 规定:“凡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 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顺治三年(1646)定屯田官制。顺治十年(1653)令直隶与各省设立兴屯道、兴屯厅, 专管屯垦事宜,大规模推行屯田制度。清代屯田名目繁多, 主要有“卫所屯田”和 “民屯田”二类。民屯田规定: 凡流亡农民均可参加兴屯, 如其缺少牛具种籽,可向官府领取牛价籽粒银两。凡参加兴屯之农民耕种屯田, 三年后 “永为民业”, 国家只向屯户收取 “屯租” 。卫所屯田多由政府提供全部生产资料, 强制士兵和谪遣罪犯从事耕种。清代屯田数额较大, 雍正二年(1724)时各省 已有屯田394527顷,约占当时全国耕种总面积5%强。光绪十三年(1887), 各省屯田达717 239顷, 占当时全国耕地总面积7.7%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