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固定资产
在港口经济中,长期供港口装卸生产使用和长期为职工生活服务并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如码头设施、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港作船舶、住宅以及食堂、浴池、医院、托儿所、俱乐部、校舍等设施。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和核算,1980年9月财政部规定,凡称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❷单项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200元、中型企业500元、大型企业800元,交通部直属企业规定为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则列作低值易耗品。但有些企业的生产设备,单项价值虽然低于规定的标准,而使用年限较长,也应列作固定资产; 有些劳动资料单项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报坏的,如装卸网兜、蓬布、钢丝绳等,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港口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按原值计算,包括全部建造成本或购进价,加使用前的运杂费和安装费。港口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它是港口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直接关系到港口生产能力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