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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在水路货运管理中推行的交接责任制。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主张交接手续可以简化,实行港港交接,货损、货差责任船舶不承担经济责任,港航之间不交接,由两港分别负责。实行港港交接产生严重的后果:船舶作为运输的主要环节放弃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放任自流; 出了差错两港之间根本无法解决,货运质量严重下降,港航企业的管理水平无法提高。1979年以后,港港交接责任制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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