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共有27条。第一条说明制定该法律的宗旨,“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该《规定》 的内容包括: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的基本任务,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民族团结,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经济、财政、贸易,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上级国家机关从经济方面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助和支援,要增加投入和各方面优先照顾,以促进民族地区尽快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该《规定》对湖南省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