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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9月1日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共10条。主要规定有: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土地上私种罂粟; 不准贩卖、扩散罂粟果实、种子; 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制造、贩卖、偷运、储存鸦片等。违者坚决打击,依法追究责任。任何个人不准吸食鸦片等毒品,违者须到政府登记,缴出毒品、毒具,限期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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