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大陆前军人及眷属赴台定居规定”
1990年4月30日,台湾当局“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该规定对赴台定居者的条件、申报程序和申办入境的手续做了原则规定。其要点如下:(1) 符合申请条件者是1949年台湾当局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的前国民党军官兵,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 申请人不管在大陆、迁居港澳或国外,皆应由其在台湾亲属填具身份查证表一式三份,代向“国防部”申请身份查证,等代申请人接获“国防部”查证属实的申请表后,并同返台申请书、保证书、身份查证申请书,足以证明身份的文件,向“境管局”申办入境手续。(3) 凡参加共产党或其外围组织者,应检附在第三地区公开宣告脱离原参加组织 “宣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