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物被水漂失之公私竹木。按照唐令和《宋刑统》,拾得者应其堆存于岸上,明立标榜,并通知附近官府,认领者须以江河漂失的竹木的五分之二赏给拾得人,其它情况下赏漂失物的五分之一。三十日内,无主认领的漂失物,所有权归拾得人。 漂流物因船难或其他灾害或当事人过失的原因,脱离占有人的占有,漂浮在水面或被水冲向岸边的物。例如,漂浮在海上的遇难船只,因抛仓而产生有浮标的抛弃的货物,以及漂浮在水面上的动物、木材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