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在此限: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葡政府任职的公职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2) 除澳门基本法另有规定者外,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澳葡政府公职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萄牙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以聘请葡萄牙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但他们均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3)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聘请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依照澳门基本法有关规定予以留用的原澳葡政府公职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澳门原有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亦予以保留。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职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的公职人员,其退休金和赡养费则由澳葡政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