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
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主席临时或者短时间不能出席立法会会议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者副主席因患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长期或者根本不能出席立法会会议而出缺时,另行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决定开会日期;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紧急会议或者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此外,立法会主席还享有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立法会议事规则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