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管制黑社会法
1978年2月4日由澳门立法会制定并颁布施行。“黑社会”的葡文为“Associacilioqesou Sociedades Secretas”,英文为“Triad Societies” (三合会),是有一定成员参加、具有一定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从事一项或多项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包括:贩毒、偷窃、损毁财物、非法拘禁、诱良为娼、经营娼妓活动、诱骗腐化未成年人、进行勒索、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赌博或相互赌博、使用和配带违禁武器,以及非法“炒票”等等。有些组织虽然形式上经过合法程序成立,但实际上多次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犯罪活动的,也包括在黑社会组织范畴之内。这些组织一经法院判决其成员罪名成立后,即予解散。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凡隶属本法所禁止的任何组织的成员,均处以2年至8年监禁;充当任何层级的领导成员或指挥者,处以5年以上监禁。本人虽非黑社会的成员,但蓄意支持黑社会的非法活动,特别是为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提供或收藏武器弹药、为黑社会作宣传、藏匿黑社会成员、协助招募黑社会新成员、为黑社会筹募、强索式捐赠财物、容许黑社会在自有或自己管理的场所举行集会的人士,处以2年至8年的监禁。如被诱骗、招募或被强索财物的对象为未满18岁的青少年时,犯罪者应受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