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签订的条约上的最惠国条款彼此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在通商、航海、税收方面给予对方的优惠,不低于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缔约双方不是相互承担义务,只是其中一方单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这便是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近代被迫与列强签订的某些不平等条约给予列强以片面最惠国待遇的特权,并且由片面最惠国待遇扩大为“利益均沾”,即某一国家向中国勒索到一种特权,其他国家亦援例同样享受,优惠范围涉及经济、政治等方面。中国则不享有任何国家给予的相同的优惠待遇。这种片面最惠国待遇始见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其中第八款规定: 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但条约中并没有规定中国亦得享有英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都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把优惠范围扩及“政事交往”。1903年中日 《通商行船续约》,全面列举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并将其由从前的贸易和“政事”方面,扩及运输、投资、置产等各个方面。片面最惠国待遇使各国在侵华利益上有一致的关系,往往促成列强组成对华侵略联合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