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转移税法
物业转移税是在物业转移完成时对买方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根据1901年8月29日澳葡政府制定的有关物业转移税法的规定,在买卖物业成交之际,当事人双方须在一份物业转移税声明书上签名,经立契官公署盖印后,即可送公钞局报税。10天以后,公钞局将物业估价,定出税率,并通知买方前往该署纳税,通常多是委托律师代办有关手续。物业转移税声明书的葡文称为 (sisa),一般称之为 “司钞”。澳门市内的物业转移税税率为6%,海岛市为4%,按有关评估楼价部门评出的物业价值征收。除了上述税率外,还要征收1%的印花税。新建楼宇在开始的前4年免税期内,如果该楼宇属于自住,该楼价的首期4万澳门元税率得减半增收,即澳门市区为3.5%,海岛市区为2.5%。超过4万澳门元的楼价余数仍维持原有税率。如楼宇在2年后出售或出租的,不能享受上述减半税率的优惠,仍需补纳差额。澳葡政府为了发展离岛经济,鼓励商人往离岛投资办厂,而在税率上给予优惠,即在海岛市购置楼宇作工业发展用途的,可以获得物业转移税税率3%的特别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