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
亦称“财产担保”。“人的担保”的对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自身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形式,即属物的担保。传统民法认为,物的担保,因为有担保物的实际存在和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性质,其担保力要强于人的担保。此点在法律上也得到认可,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体现了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有类似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首先以物的担保来满足债权的实现,不足部分,再由人的担保来实现。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对放弃部分,债权人无权再要求人的担保履行担保义务来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