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7月13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任务是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共有四章2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订本条例的目的、任务及受本条例保护的特殊标志的条件。第二章登记。主要是特殊标志登记程序、有效期限及无效的处理办法。第三章使用的保护。主要是特殊标志使用的范围、使用的主体、违反本条例所受处罚及特殊标志受人侵害所受保护。第四章附则。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特殊标志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来,文教科研及社会公益活动发展的需要,对于促进科学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