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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流罪妻妾同流至配所,称犯流妻妾从之。《唐明律合编》: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母子孙欲随者听。迁徒,安置人家口亦准此; 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判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1家3人,会赦优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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