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犯罪相当原因说”。西方国家刑法中关于犯罪因果关系性质的一种观点。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虽然以伦理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伦理上的因果关系都可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只有那些在“社会经验法则”上具有相当性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只有那些依照人的日常生活经验,认为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或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才能作为刑法上的原因。否则,那些依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原因。由于判断“相当性”的标准不同,它又分为: (1) 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2) 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3) 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