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的转换在审判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情况,审判组织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二者为中国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两种组织形式。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只有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刑事诉讼中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才可适用独任制。合议制指由审判员多人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或出现某些情况,使案件变得复杂、疑难的,应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发生转换的原因:(1)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并不简单,适用独任制不足以正确审理的; (2) 当事人在审理中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发现被告又有新的犯罪;(3) 其他需要采用合议制的情况。转换后,原独任审判员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