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稽核
稽核部门依靠自身的力量独立执行监督检查,或吸收下级行稽核人员参加检查组执行监督检查。独立稽核,稽核行必需是能独立制定稽核方案,独立行使检查,独立作出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理决定。即使吸收外部人员参加检查,也只能作为稽核力量的补充,并非代表一方行使监督检查。
中国中央银行稽核的特点是稽核对象多、分布广,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只有运用独立稽核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各级稽核部门的主动性,增强能动性,调动积极性,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针对性强、时效性快的稽核监督,才能实现对稽核对象不管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管是大中型经营规模还是小型经营规模的金融机构,不管是地处城市里的金融机构还是地处农村、山区和边远的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几年来,中国运用独立稽核方式,开展了必查项目、选查项目、自定项目的独立稽核,运用独立稽核方式,对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对提高中央银行稽核质量,促进稽核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