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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王景周诱奸幼女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王景周诱奸幼女案

王景周诱奸幼女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王景周系河南省人,年已十六岁,死者何俞妮与王犯同村,年甫九岁。王景周与何愈妮在屋旁各抱幼孩在一起玩耍,王景周将何俞妮哄至牛房,“许给钱文,欲成为夫妇,一闻有人咳嗽,各抱幼孩走出。”出来不久,因王景周外甥女与何俞妮幼妹打架哭闹,王景周与何俞妮为此发生口角,王景周将何俞妮殴打。何俞妮哭骂而回,告诉她母亲李氏。李氏出门寻见王景周与之吵骂,经王景周母亲将其劝回。过了四天,何俞妮父亲何进礼外出回家,“李氏述知前情,何进礼气忿,于次日将何俞妮勒死。”案发后,经河南巡抚审理认定:“何俞妮年甫九岁,幼稚无知,王景周年已十六,虽诱奸未成,而何俞妮之被父勒毙,实由该犯图奸所致”。据《大清律例》之规定,将案犯王景周比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判处绞刑。审结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案情与该抚所引羞忿自尽之例迥不相同。”“查王景周声言欲与俞妮成为夫妇,何俞妮虽经应允,究系幼稚无知,被其哄诱”。《大清律例》规定:“非奸所获奸,或间奸数日,杀死奸妇,将奸夫杖一百徒,三年;又奸十二岁幼女者,虽和同强论;又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者发遣。”据此,王景周诱奸九岁幼女何俞妮应照强奸论处,因强奸未成,所以刑部断“王景周应改照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本例拟以发遣为奴。”何进礼闻知女儿被人诱奸,心生气忿,“但幼女无知,被诱并未成奸,且经实告父母,何进礼并不原情,辄行勒毙,”虽然与一般的故意杀死子孙不同,但“情殊残忍”,刑部认为“应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理殴杀律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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