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质上疏案
北宋仁宗年间,王质出任庐州。有一盗犯杀死了同伙,吞并了同伙的资财,逃往他处,被巡逻的兵士捕获。王质判处盗犯死刑,转运使杨告驳回其案,说:“盗犯杀死同伙,死罪应予免除。”王质援引宋律“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者,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之条,据理力争说:“盗犯杀死同伴而自首者,有改过自新的本意,当免除死罪,而此案中盗犯杀同伴又吞并资财,并非自首而是被捕获者,赦免死罪不合法律规定。”王质几次上疏,都没有得到批准,最后被降职,任舒州灵仙观的都监。过了一年,韩琦就任审刑院知事,奏请盗犯杀死同伙而不自首者,不得赦免,这才使王质的主张得到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