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成果之一。其基本特点是:在坚持集体经济的前提下,以农户为承包单位,农户同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划分双方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规定上交给国家的税收、集体提留的数量和用途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独立的措施,分散经营仍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种责任制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在中国农村全面推行的。由于它改变了过去那种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分配上吃“大锅饭”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 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根据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强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