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处理仲裁事务的全国性机构。成立于1917年。瑞典的中立国地位及其完备、灵活的仲裁制度,使之逐渐成为东西方商事仲裁中心,声誉颇佳,赢得了国际商界的信任。该院宗旨是: (1) 按照仲裁规则对有关商业和工业的争议参与最后解决。(2)参与部分或全部与其仲裁规则不尽相同的审理。(3) 提供有关事务的资料。下设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为3年的3人委员会,任主席的有解决商业或工业争议经验的法官、开业律师、受到商业界信任者,并设与委员会有相同资格的副职各一人。副职在受委员委托时,有与委员同等的职权。两名委员即为法定多数,对委员会以多数做出的决定,商会无权复审。1976年商会通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共2章20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法院干预、仲裁庭组成、裁决效力及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于1976年10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