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申不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叶公好龙 ☚ 燕石珍藏 叶公好龙 ☛ 申不害shēn bù hài〖名词〗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前337战国时法家“术治”派代表人物。郑国京(今河南荣阳县东南)人。韩灭郑以后,韩昭侯起用申不害为相,他辅佐韩昭侯十五年,一度使韩国国富兵强。申不害著作为《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有二篇,《汉书·艺文志》称有六篇,今均已亡佚,仅在《群书治要》第三十六卷中辑录其《大体》一篇,以及一些佚文。申不害力主实行法治,认为国君只有以法治国,“任法而不任智,任教而不任说”,用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才能君尊民安。另一方面,君主治国,更重要的是任“术”。国君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免被臣下纂权,必须加强君权,运用“君人南面之术”驾驮臣下。“术”大致有两类:一是君主考核、尝罚、任兑臣下的方法和手段;一是君主暗中驾驭臣下的阴谋诡计。术治思想是申不害法律思想最富特色的地方。申不害“术治”思想对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三结合”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战国中期郑国人。韩灭郑后,他被韩昭侯起用为相,进行改革,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他“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他从道家那里吸取了“君人南面之术”,来维护君主集权,推行 “法治”,从而由 “任法”而转入“重术”。他认为要实行“法治”,君主必须集权于一身,把立法、任免、赏罚等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严防臣下阳奉阴违,纂权取国。他要求做到:“明君如身,臣如手; 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 君治其要,臣行其详; 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群书治要》卷三十六》)。他的法律思想对战国后期法家的法律思想有较大的影响。他的著作《申子》原有2篇(一说6篇),现仅残存《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大体篇》及一些佚文。 申不害 039 申不害战国初政治家、思想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郑国人,治黄老刑名之学。原为郑国贱臣,因讲“术”而得韩昭侯重用,为相15年。是法家中的术治派。他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手段。强调君主要独揽大权,臣下办理具体事务。主张君主在驾驭臣下时可以不择手段,要依靠权术,深藏不露,使人无可窥测;君主要经常考核臣下,予以奖惩,方能巩固其统治。为相期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国治兵强。 ☚ 秦孝公 慎到 ☛ 申不害 127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东南)人。前355年为韩昭侯相,改革韩国政治和法制,以法为治,内修政教,外应诸侯,执政15年,使韩“国治兵强”。其思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法术,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术”著称,自成一派。所谓“术”,一为国君公开用以选拔、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即“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二为驾驭臣下之权术,即君主用“藏之于胸中”的权术来“潜御群臣”,使之为自己尽忠。申不害的用术学说被韩非吸收,成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重要来源之一。其著作相传有6篇(一说2篇),现仅存《群书治要》所引“大体篇”及一些佚文。 ☚ 慎到 荀况 ☛ 申不害 023 申不害主张法治,尤重“术”。所谓术,就是监督、操纵、统治臣下的一种方法。它有两个要点:其一是 “循名责实”、“审合形名”。即按照一定官职的规定(名),考核臣下的作为和政绩(形、实),并通过赏、罚,使臣下“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忠于职守。其二是“术不欲见”。即君主行事,深藏其好恶,不露形迹,使臣下无法揣知自己的意向,避免臣下投其所好,愚弄君主。这些手段,目的在于加强君主的独裁统治。 ☚ 商鞅 孟轲 ☛ 申不害 016 申不害战国中期法家主要代表之一。其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认为概念可以反映一切事物:“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并从正反两面分析了“正名”在实践中的作用,强调“名自正也,事自定也”,因而要“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认为“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重视“用名之术”。而所谓“术”就是要“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并以其说被韩昭侯任命为相,执政15年。 ☚ 尸佼 宋钘 ☛ 申不害以重“术”著称的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主张以法论功行赏,反对君主“听左右之请”而废法度,达到“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主应独揽立法、任免、赏罚大权;“潜御群臣”,使臣下莫测高深,君主方能区辨忠奸而“独断”。所著《申子》失传(一说现存《大体》一篇)。参见“历史”中的“申不害”。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战国中期法家。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人。韩昭侯八年(前355)被任为相,据《史记·韩世家》说,申不害相韩15年 “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 。他强调 “术” 的作用。术是专制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申不害要国君 “独断” ,操纵最高的权力; 平常不动声色,让人摸不透底细; 任用官吏要使其称职,不许官吏越职办事,要经常监督和考核官吏。他是法家中强调以术加强君主集权的一派。其著作 《申子》 已失传。现仅存唐《群书治要》所辑《大体》1篇。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战国时思想家。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东南)人,治黄老刑名之学。本为郑之贱臣,韩灭郑后,事韩昭侯,任相十五年(一说十七年、十九年)。他主张君主要经常考核臣下,予以奖惩,方能巩固其统治。为相期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国治兵强。但法治改革贯彻不力,为法家韩非所诟病。《史记》说他著有《申子》三篇,《汉书·艺文志》收录六篇,已早佚。现仅存辑录《大体》一篇。 申不害?—约前341战国初期政治家。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人。曾任韩昭侯相国。执政十五年。主张“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权,课群臣之能。”对臣属经常监督考核,不让越职办事。他是法家之祖。号申子。他的思想为韩非所发展。著有《申子》,已佚。有《大体篇》保存于《群书治要》中。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战国前期法定。郑国京(河南荥阳东南)人。原是郑国的贱臣。韩灭郑后,事韩昭侯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使韩国处于强盛的地位。他治学本于黄老,而主于刑名。在前期法定中属重术的一派。所谓术,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是人主所必执的。韩非批评申子“徒术而无法”。著有《申子》二篇, 《汉书·艺文志》著录六篇,早佚。 《群书治要》中辑录有《大体》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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