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yízuì-cóngwú没有确实犯罪证据则确定为无罪的刑事诉讼处理原则。 ❍ 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确立了“~”的原则,应视为中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一个突破。 ☚ 疑凶 乙肝 ☛ 各种罪行 各种罪行个人所犯的罪行:私罪 应受笞刑的罪行:笞罪 应判杖刑的罪行:杖罪 应受腐刑的罪行:腐罪 贪污纳贿的罪行:赃罪 赃累 臧罪 不为人知的罪行:阴罪 其他罪行:余衅 证据不足、难以量刑的罪行:疑罪(~从无) 莫须有的罪行:无形无罪 真正的罪行:正罪 轻的罪行:轻罪 轻刑 薄刑 杀头之罪:要领之罪 大的罪行:大罪 大恶 重大的罪行:上罪 重罪 重科 重戾重悔 重辜 深辜 迷罪 犯上作乱的大罪:大逆(~无道) 该死的罪行:死责 死罪 斩罪 极罪 罪死 首身 重辟 斩首之罪 腰斩之罪:鈇质 鈇锧 ☚ 罪行 罪恶 ☛ 疑罪从无司法机关对证据不足或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怀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以无罪认定。当证据不足或对证据有疑问,涉及到罪与非罪时,按无罪认定,涉及到罪轻与罪重时,按轻罪认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共同规则。1996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包括:(1)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在程序上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不予认定,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参见[不起诉])。这里的“可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处理。(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是无罪判决的一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后,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疑罪案件,按无罪处理;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