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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在旧中国的“租界”内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自1864年起,在上海、厦门(鼓浪屿)、汉口等均先后设立此机构。规定纯属外国人案件只由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观审”;其余案件名义上由领事和中国会审官“会审”,实权则完全操纵在领事手中。会审官由领事团委任。处理案件的法律听任领事根据殖民主义者的利益,从各帝国主义国家法律中选择。是外国侵略者迫害、奴役中国人民的暴力工具。1927年被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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