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防污防险关系
相邻关系的一种。因涉及相邻方违反防污防险义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一方应承担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对方按标准治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应承担不使相邻他方地基动摇、塌陷,使他方免遭危险或发生损害的义务,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违反此项义务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停止危险部分的施工,并排除危险;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