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客
我国封建社会西晋以后对佃种地主土地的农民的一种称谓。 公元280年西晋颂布的占田令规定:“其应有佃户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户无过五十户”(《晋书·食货志》卷二六)。唐宋以后,佃客名称继续使用,同时又有地客、庄户、田客、佃户等别称。佃客与地主之间并非单纯的租佃关系,而且存在著依附关系、主仆关系,佃客社会地位较低,受豪强、地主奴役;在法律上,佃客侵犯主人加等定罪。唐中叶以后,佃客阶层日益壮大,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明清时废除佃客与地主之间刑事处分上的不平等规定,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 佃客是封建地租剥削的主要承受者,他们耕种地主土地,缴纳繁重地租,并承担各种劳役和种种敲诈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