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税收公平我国学者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而提出的如何公平合理分配税收于各企业、个人的观点。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商品生产和商品竞争下,必然存在着合理地分配税负于各纳税人,促使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成份在商品经济中得到发展,借以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研究社会主义税收公平有现实意义。由于社会主义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税收公平主要是各种纳税人的税收公平,即首先指企业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合理问题; 其次才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税收公平包括: (1)企业经营条件的公平,亦即通过税价配合,促使资源合理配置,改善单纯价格政策带来的企业利益分配“苦乐不均”问题; (2)利润分配的公平,通过所得税等税收调节,实现企业利润分配(税后留利分配)的合理化;(3)企业支出的公平,通过特种行为税调节企业留利的使用方向;(4)社会公平,其重点在于调节个人收入中的劳动所得与其他所得,如承包风险所得,资本所得之间的关系等。社会主义税收公平与资本主义税收公平的社会性质不同、背景不同、目的不同,所要解决的矛盾也不同。前者除了研究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以外,更主要地是研究企业留利的公平问题; 后者则主要局限于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问题上。 单纯财政观点 简单地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从而忽视了从生产到财政这一客观规律的一种财政思想。单纯财政观点只看到税收筹集资金的财政职能,没有正确认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忽视了税收的经济职能。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税收工作中就难以遵循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而很可能导致不顾纳税负担能力和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搞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错误做法。单纯财政的观点没有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财政、税收的性质已不同于资本主义、封建社会,而是站在与企业、生产者对立的一面,不是先去支、帮、促,帮助纳税人发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征收管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是在完成财政收入任务上打圈子,甚至不惜采取种种方式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在财政、税收工作中,必须坚持从经济到财政的观点,财政收入的增加应该通过经济的发展来取得。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并严厉地批评了单纯财政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