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指社会主义税收体现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所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来自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社会剩余产品中由国家集中分配的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与纳税人,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