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量shè huì bì yào láo dòng liàngкол 社会必要劳动量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基础。而衡量劳动量的尺度则是劳动时间。所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也称之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我们说商品的价值是由放进在这个商品中或凝结在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这里我们所指的劳动量,就是在社会当前状态之下,在社会上一定的、平均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里一般工人平均工作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之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资本论》第一卷,1963年中文版第10页)由此可见,决定商品价值大小的,并不是个人生产这个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而是生产这个商品时平均必需的劳动。因而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以最低或最高的技术水平、技能和劳动强度为标准,而是以大多数生产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技能和劳动强度为标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制造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可盈利;反之,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必然亏损。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劳动生产率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例,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成反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