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纯收入
社会主义国家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产品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数额。其价值形态是国民收入扣除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个人收入后的余额; 其实物形态是社会主义剩余产品。它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济等为社会提供的纯收入,其中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提供的纯收入构成社会纯收入的主体。社会纯收入来源于剩余劳动,其分配使用具有较大弹性,既可用于积累,成为积累的基本源泉; 又可用于社会消费,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的财力来源。一部分社会纯收入由国家财政集中统一使用,另一部分则由企业、组织、居民自行支配。在实际计算中,往往采取从最终产品中扣除折旧和用于个人消费的余额来表示,把储蓄和投资部分看作是社会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