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从气球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rowing Projectiles and Explosives from Balloons orOther Analogous New Methods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于1899年7月29日签字的宣言。《宣言》以5年为期。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又签署《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规定直至第三次和平会议结束为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中国分别于1904年11月21日和1909年11月27日批准上述两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