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禁雇无证者法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禁雇无证者法例 禁雇无证者法例1985年6月19日由澳门总督高斯达核准颁行。同月25日由第50/85/M号法令公布,同年8月1日生效。制定该法令的主要目的是鉴于第18/82/M号法令实施3年以来,虽然在澳门已经确立劳动力的管理市场,但是1982年的法令并非是一个完全解决非法移民的办法。为了确保本地区就业市场管理制度的稳定,有效地遏止非法移民的现象,鼓励企业本身行政管理行为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制定该法例。新法例制定后,为了避免法例过于分散,经选择将第18/82/M号法令全部撤销。新法例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概则。规定本法令适用于澳门地区从事营业税章程附属工商业总表或职业税章程附属自由及专门职业总表所列载的任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该章解释何为雇主、工作者及不正当逗留。第二章为证件。必须持有下列任何一种证件的工作者,方能被接纳为雇主工作或提供服务: A.认别证,由葡萄牙行政当局身份证明机构发出者; B.身份证; C.凭护照申请,由治安警察厅发给之居留证; D.凭香港身份证及回港证申请,由治安警察厅发给之居留证明书。如不持有上述任何一个证件,即被推定为不正当逗留本地区,有关雇主亦被禁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与之订立工作、学艺、实习或提供劳务之合约。第三章为雇主的义务。该章规定雇主应将为其工作的工作者的个人资料按照法定的程序记明于有关表内。表的正本应由雇主存档一年,其副本由雇主于表所涉及月份的第二个月的最早10日内送交治安警察厅。第四章为稽查行动。稽查行动的职权属于澳门保安部队,透过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在有关辖区内行使之。稽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性行动。如发现雇主违反本法,可以对其按起诉之程序提出起诉。违反该法之雇主,将视其情况,可被处以100~5000澳门元之罚款。第五章为例外情况。即有关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地区政府签定合约、进行指定工程或服务之外国企业,需雇用本身国家或地区的人士,并在有关合约所证明者,将不受该法有关条款的限制。第六章为最后规定。该法的解释权属于澳门总督。 ☚ 劳资关系法 土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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