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荣誉证为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在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的荣誉证书。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离休荣誉证 离休荣誉证根据1982年12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军队《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军级或相当军级单位授予。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一级单位代授。是否举行仪式,由各军区根据情况自定。 ☚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部分接管后人伍的干部离休待遇 ☛ 00001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