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之妻有犯案
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陕西地方梁氏自幼配给杨亚长为妻,杨亚长回乡探亲,将梁氏托岳父梁朝林家中照料,并立下字据:三年以外不回,任凭梁朝林另配他人。有一个叫曹喜的知道这件事。杨亚长三年多未回,曹喜作媒,梁朝林主婚,将梁氏改嫁给张帼才为妻。后因事吵架,张帼才生气自刎而死,该将军因不明梁氏身分报部,核示如下:“妻因夫三年不归准其告官给照改嫁之例”是指其夫逃亡在外,不知去向而言。杨因探亲回乡并非逃亡不知去向,纵然因曾立有三年不回凭其改嫁字样,也应该报官府审断,梁朝林不报官府擅自主婚将梁氏改嫁张帼才为妻,属于违律。张帼才明知内情仍娶梁氏为妻,也有罪,按律应该离婚,即不能以夫妻论,梁氏与张帼才争吵致张气忿自尽应照“知情买休之案”,以二人无关系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