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1949年9月28口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办法》规定:发展新民主主义教育,培养建设人才,允许各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在内)或个人开设小学、中学及职业学校;私立学校之开办,变更及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核准;私立学校必须将学校有关情况,报告主管机关立案。凡教育方针、学制、课程等,均须遵照省颁之各项教育法令及各种方案办理;各私立学校,不得设置宗教课程,或利用学校传教,更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及在校内举行宗教仪式;私立学校之教职员在政治待遇上,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私立学校学生在政治待遇上,与公立学校学生同,在升学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方面,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