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书
秦始皇三十四年 (公元前213),博士淳于越要求废除郡县制,恢复分封制,丞相李斯予以驳斥,并主张禁止以私学传授,引用古书古制,议论朝政,是古非今。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下令焚书。凡《秦纪》 以外的列国史纪以及不属于博士官收藏的所有 《诗》、《书》、百家语等均予焚毁,医药、卜筮和种树之书则例外。规定自令下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自行焚毁者,处以重刑。有敢相对谈论 《诗》、《书》 者弃市,敢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情不举者,与之同罪。并严禁私学,民间有愿学法令者,一律以吏为师。焚书目的是为巩固其统治,而直接后果使大批古代典籍毁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文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