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福孙年幼受教唆盗窃案
本案发生于元朝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建昌路程福孙年十五岁,听从李宝俚教唆“下手掏摸到熊十二至元钞五百文,递与李宝俚收接。”依元朝法律,凡犯盗罪,除科刑外均须刺字。但因本案罪犯程福孙时年方十五岁,又兼赃不满贯,因此,建昌路认为应当释放并免刺字,于是将此案经江西行省报中书省送交刑部审议。刑部认为:“李宝俚所犯诱合程福孙掏摸熊十二处至元钞五百文,递与李宝俚收接,被捉获到官,搜赃还主。李宝俚虽不下手,终是造意为首之徒”,其罪不应释放,而应依例刺字。至于程福孙犯罪时年方十五,尚属幼年,“拟合免刺字科断。”同时,刑部拟据此案定例:“今后如有强窃盗贼已得财者,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疾残废者不任重刑,合行免刺收赎”,经中书省批准依上施行。由此案可见元朝法律对于教唆不满十五岁的少年犯盗窃罪者予以严惩,而对于老幼废疾者犯盗窃罪则允许免刺收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