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斬絞 > 斬立决 > 立决 立决 lìjué 处决 处决正法(就地~) 决刑 枭处 行刑行戮 施刑 处决囚犯:论决 断因 处决死刑犯:决死 依法处决:正刑 将受死刑之时:临刑 立即处决:立决 登杀 用枪处决:崩(枪崩) 枪毙 枪决 监督处决:监斩 涖刑 在当地处决:就地正法 秘密处决:黑打 暂缓处决:缓决 缓刑 停止处决:断屠 (执行死刑:处决) ☚ 处死 斩首 ☛ 立决明清时期依《律例》立即执行死刑。按照明清的《律例》,死刑斩绞的罪犯,其罪行严重者,应立即执行;较轻者监候待秋审。立决又称“决不待时”,与“监候”相对而言。立决人犯由地方各省专案题报皇帝,并经刑部、三法司复核,皇帝批准,就由刑部密封咨文下达执行。立决案不用等候秋审。
立决即“决不待时”。“监候”的对称。明、清时,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等侯秋审、朝审,即可胺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亦即当时的“立即执行”。《清史稿·刑法志》:“旧制(按指明时之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具监侯处决。”立决有斩立决、绞立决之别。 立决也称“决不待的”。“监候”的对称。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恶逆等罪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即 “决不待时”。明清时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待候秋审、朝审即可按照规定手续执行死刑。《清史稿·刑法志》: “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旧制,指明时而言。立决有斩立决与绞立决之别 ( 《清会典》卷五三死罪注)。 立决 立决刑事诉讼名辞。对罪该处以死刑的人犯立刻处决。《清史稿·刑法志》: “顺治初定律,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侯者,皆立决也: 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 ☚ 吏受所监临酒一斛 立文案 ☛ 立决summary exec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