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测刑讯方法。《隋书·刑法志》:“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明、清立枷、站笼之刑,实效此法。 立测南朝陈时一种刑讯方法。即兼用鞭、笞、械扭刑具,并罚立以逼取供。凡囚人不服罪者,“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客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 (指度过这些关而仍不招供)者,免死。”(《隋书·刑法志》)隋以后废。明清之立枷或站笼即由此演变而来。 立测南北朝时期陈采用的拷讯人犯以逼取口供的刑讯方法。《隋书·刑法志》:“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隋代废除。明、清的立枷或站笼,仿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