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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笞杖罪,有钱财之家,可以交钞赎罪,免笞杖。《明史·刑法志》: “景泰元年 (公元1450年),令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10,200贯,每10以200贯递加,至笞50为1000贯。杖60,1800贯,每10以300贯递加,至杖100为3000贯。其官吏赃物,亦视今例折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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