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损害公共建筑物对使用者和参加者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损害。如由于堤坝决口而受到损害的农民。凡是公共建筑的使用者或参加者以外的人称为第三者,对他的损害国家负赔偿责任。第三者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只须证明损害的产生和公共工程或公共建筑物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行政主体具有过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有如此限制: (1) 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害。(2)损害并非一般公众所共同蒙受的损害。(3) 损害必须具有异常性质,超过相邻关系中一般必须忍受的程度。如噪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为产生损害。(4) 财产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受害人对财产具有正当权利。(5) 受害人由于公共建筑物的存在而受到特别利益时,可在赔偿金中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