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江西农村从1951—1957年相继完成了个体农业到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1958年10月底,全省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此后,形成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组织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到1982年春季,全省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也呈阶段性变化,主要包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收益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收益分配、人民公社时期收益分配和改革开放时期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