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业经济法制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特别是1983年全省逐步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 农村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与之相适应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发展之后, 从资源的利用与养护到产品的交换与分配等, 大量的权、责、利关系的处理需要有公平合理而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去加以调整。这就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要求。
为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求, 黑龙江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切实而正确地施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同时, 十分重视按照黑龙江省的自身特点和需求, 抓紧制定并执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在新形势下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人三者利益, 巩固农村经济改革取得有成果,推动黑龙江省农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