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塞缪尔·弗里曼1816—1890Samuel Freeman Miller法官。生于肯塔基州里士满(Richmond)。1838年获特兰西瓦尼亚大学医学硕士学位。曾开业行医。后自修法律,1847年获准执律师业。因反对肯塔基州的奴隶制度,于1850年移居衣阿华州。1862年由林肯总统提名,担任最高法院助理法官。1873年在屠场案中宣称:《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旨在保护黑人,联邦政府不能取代各州政权机构管理有关公民权利的所有事务。该判决缩小了联邦政府干预各州的权力,激起激进共和党人的不满;也是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适当的法律程序”一词所作的首次解释。任内去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