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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植物专利提供国际保护的公约。
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订。其宗旨是为植物专利提供国际保护。
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人,对该品种的生产、出售以及品种的无性繁殖等,都享有专有权。公约规定可以受到保护的植物不限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命名以便于识别的名称。
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培育者才能取得保护。受保护植物的培育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植物、出售或提供出售该植物。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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