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又称罗马公约。 1961年第一个世界性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公约。在罗马缔结。公约规定只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参加该公约。至1990年1月止已有35个国家参加。 公约基本内容(1)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 同时公约针对不同情况,对国民待遇原则作出三种不同规定。第一,公约规定表演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列三条中任何一条: 第二,录制制品录制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列三条中任何一条: 第三,广播组织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可以是下面两条中任何一条: 公约规定表演者权利包括: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但专为广播目的而演出者除外);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内容的录制品;录制者权利包括: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利包括:许可或禁止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广播节目固定在物质形式上,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固定后的节目载体。(3)在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适用自动保护原则。 (4)保护期。 公约要求成员国提供的最短保护期均不得少于20年。录音制品及已载于录音制品中的表演,录制之日为起算日;未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从表演活动发生之日起算;广播节目从播出之日起算。(5)对权利的限制。 公约规定了在利用他人邻接权时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四种例外情况: (6)管理机关。罗马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 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及秘书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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