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银行救济法Emergency Banking Relief Act为扭转1929—1933年经济危机造成的金融恐慌而制定的法案。1933年3月由国会通过。为新政时期的重要立法之一。规定:授权总统管理所有信贷,通货和外币交易;严禁囤积和出口黄金,对违法者将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和10年徒刑;申请开业的银行须经财政部核准,授权联邦审计长对破产的国民银行任命监护人,授权财政部长收回所有黄金和黄金券;扩大联邦储备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以执行政府的货币政策);授权联邦储备体系核准各银行重新开业。该法生效后,原由总统下令停业8天的各银行均重新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