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第32届会议于1949年7月1日通过,1951年7月18日生效,称为1949年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主要内容有: 凡工人应享有充分保护,使其在就业方面不会受到禁止工会的歧视行为。这种歧视行为指:规定工人就业的条件为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籍; 以持有工会会籍或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会活动为理由,而将工人解雇或在别的方面损害其权益。凡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均享有充分保护,使其在设立、工作或管理上不会受到彼此或彼此职员或会员的任何干扰行为。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以保证上述各条所述的组织权受到尊重。 |